據報道,國家環保總局在日前通過的《“十一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建設規劃》中明確提出,中國將制定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國家環境政策法。
業內人士說,這是在各單項環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礎上,制定的一部更高階位的基本法律。
據透露,作為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國家環境政策法會考慮規定以下基本事項:國家環境保護的目標、原則和基本政策;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和體制;環境保護事務與其他經濟社會發展事務的協調機制;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基本法與其他環境保護單項法律的關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項。
國家環保總局認為,目前,環境法規建設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有兩個突出表現: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空白包括有關化學品環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態保護、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進展緩慢,如限期治理、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機動車尾氣排放等方面的法規遲遲難以出臺。
國家環保總局表示,目前,按照環境保護法(試行)制定之初的設想,修改環境保護法,并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時機已經成熟,應當努力推進。
報道說,“十一五”將要填補的法律空白包括自然保護區法、生物安全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遺傳資源保護法、生態保護法等多部法律;同時還將制定西部開發生態保護監督條例、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示范管理辦法等多部條例和部門規章。(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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