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旅游局對旅游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21條規定,其中專門提到,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要做環境影響評價。
兩部門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對旅游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加強對旅游區、旅游項目開發建設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管。
兩部門認為,在旅游區內、重點旅游線路及其臨近范圍內,禁止毀林毀草、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開山取石、挖土采沙、圍湖(海)造田、改變自然水系(或岸線)等破壞生態的行為;旅游開發建設規模和旅游活動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合理環境容量,旅游區內人工景點與服務設施的性質、布局、規劃、體量、高度、造型、用材、質感及色彩等應與自然景觀和當地的歷史文化相協調,不得建設降低景觀相容性或破壞景觀的項目。(記者 劉世昕)
中新網 200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