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日前出臺《關于促進野生動植物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正確處理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辯證關系,遵循野生動植物的生態特點和資源特點,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
意見指出,要加強對野生動植物野外資源的普遍保護,除科學研究、資源培育、公眾衛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外,禁止或嚴格限制獵捕或采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用于商業性經濟利用的活動;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野生動物和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對野外資源達到一定數量的野生動植物,意見規定,其利用須按照“資源消耗量小于資源增長量”的原則,嚴格實行管理,并僅限用于醫藥、保健、傳統文化等領域,以有限資源盡可能保障國家重點需要。對局部區域、個別物種野外資源確已達到生境飽和容量或已對當地農林業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從維護生態的角度,可以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其資源進行合理利用,并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防止資源過度消耗。
意見強調,要大力促進野生動植物資源培育,繼續推行“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措施,并逐批調整公布;對名單所列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予以大力支持,為其進入市場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對名單以外的野生動物,其馴養繁殖將主要限定于種源繁育、科學研究、觀賞展示,以及用于保障中醫藥、保健品和高科技、高附加值產品等方面的利用。研究制定與野生動植物資源培育及其利用相銜接的保障政策和激勵機制,逐步提高資源培育者對其培育資源的自主處置權,建立“誰投入,誰擁有,誰受益”的機制。(記者董峻、姚潤豐)
新華網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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