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我國電子垃圾迅速增長并造成不可忽視的環境污染這一問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日前發出《關于加強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環境管理的公告》,要求以環境無害化的方式處置電子垃圾。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人表示,禁止以露天或簡易沖天爐焚燒、簡易酸浸等方式從電子廢物中提取金屬。對電子廢物加工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及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燒。公告強調,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產生含廢棄鉛酸蓄電池、鎳鎘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危險廢物的電子類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將所產生的電子類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的,必須嚴格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有關環保部門報告。對從事電子類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電子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要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盧新寧)
《人民日報》 20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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