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今天發布消息稱,今后,貴州省各級黨組織及其黨員、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若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降級或撤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這是剛剛出臺的《中共貴州省紀委貴州省監察廳關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提出的。
《規定》指出,貴州省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黨內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在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綜合決策中出現重大失誤,導致轄區或相鄰區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壞的;不按規定責令轄區內造成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限產、停產或者關閉的;未經環保部門審批而為建設項目辦理立項、用地、設計、開工、證照等手續的;引進或批準新建不符合環保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糾紛未及時處理,致使矛盾激化、發生影響社會安定的群體性事件的;縱容、包庇、放任排污單位閑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針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規定》也制定了詳細的黨紀政紀處分條款。
《規定》特別提出了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包括偽造、藏匿、銷毀證據或瞞報事實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強迫或者唆使下屬工作人員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妨礙、抗拒環境保護執法的;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造成飲用水源地或者生態環境敏感區等特殊區域嚴重污染的;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等。(劉世昕)
《中國青年報》 20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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