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財政廳了解到,山西省將對排污費資金收繳管理進行了重大改革:將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從2006年起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
日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保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下發了《山西省排污費資金收繳管理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辦法規定,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從2006年起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范資金收繳管理,實行收入直達國庫。今后繳納排污費必須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和“山西省排污費專用票據、直接到當地商業銀行繳納,收入直達國庫。
二、規范資金管理級次,明確環保機構經費來源。排污費按月或按季屬地化征收,按比例分成。省級收繳的排污費,中央和省按1:9的比例分成;市(地)縣收繳的排污費,中央、省、市化)縣按1:1:8分成。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保執法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規范資金支出管理,明確環保專項資金支出范圍。環保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入為出”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并經專家評審確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以及其他污染防治等項目。環保專項資金采取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撥付項目單位或承擔環境保護貸款的銀行。
四、規范資金監督管理,嚴格違規處罰。擅自設立排污費收費項目、改變收費范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的,在規定期限未足額繳納排污費的,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環保專項資金的,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排污費資金的,都將給予相應處罰。(原碧霞)
新華網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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