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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家進行產融結合的主要動機
本次調查了解了企業家進行產融結合的主要動機,包括四個方面:“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以及“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
1、企業家進行產融結合的主要動機是為了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
調查結果顯示,關于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份的動機,總體來說,超過半數(50.2%)的企業家選擇了“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見表21)。這表明,目前部分企業進行產融結合的動機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獲得關聯貸款。這一趨勢如果任其發展,可能會產生諸多不利
影響,例如:企業系族內部的關聯交易和關聯貸款會導致整個經濟體系的運行質量下降、銀行的不良貸款比例增加、經濟運行風險加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損。因此,政府的金融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其他產融結合的動機還包括:“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35.1%)、“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22.2%)、“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21.5%)等(見表21)。調查表明,不少企業家已經認識到產融結合所具有的戰略價值,即降低資本風險、提升資本回報,并通過參與資本市場、進行產融結合來強化自己的學習創新能力。
表21 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份的動機(%)
|
總體 |
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 |
50.2 |
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 |
35.1 |
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 |
22.2 |
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 |
21.5 |
其他 |
8.9 |
2、中西部地區企業產融結合的信貸融資動機強于其他地區
從不同地區看,中西部地區企業選擇“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的比重分別為65.4%和63.2%,要明顯地高于東北地區;選擇“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的比重分別為16.8%和14.8%,要明顯低于東部和東北地區企業;選擇“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的比重分別為30.3%和29.7%,低于東部和東北地區企業;選擇“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的比重分別為17.8%和19.4%,明顯低于東部和東北地區企業。調查表明,中西部地區企業產融結合的信貸融資動機比其他地區更強(見表22)。
表22 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份的動機(按地區分,%)
|
東部地區企業 |
中部地區企業 |
西部地區企業 |
東北地區企業 |
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 |
25.7 |
16.8 |
14.8 |
26.2 |
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 |
37.5 |
30.3 |
29.7 |
45.2 |
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 |
43.3 |
65.4 |
63.2 |
28.6 |
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 |
23.2 |
17.8 |
19.4 |
23.8 |
其他 |
9.0 |
6.3 |
11.0 |
11.9 |
3、多元化經營是大型企業產融結合的首要動機
從不同規模看,大型企業選擇“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 的比重最高,為50.4%,選擇“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
潤”的比重為28.8%,均高于中小企業;而選擇“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的比重為40.8%,要低于中小企業(見表23)。
表23 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份的動機(按規模分,%)
|
大型企業 |
中型企業 |
小型企業 |
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 |
28.8 |
22.5 |
20.4 |
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 |
50.4 |
35.9 |
30.4 |
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 |
40.8 |
51.6 |
51.1 |
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 |
20.0 |
20.1 |
23.3 |
其他 |
8.0 |
9.3 |
8.7 |
從不同經濟類型看,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選擇“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的比重為21.5%,要低于國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屬企業;選擇“進行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水平”的比重與國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屬企業沒有明顯差別;選擇“獲得更多信貸支持、增強財務靈活性” 和“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的比重分別為52.5%和22.4%,要高于國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屬企業(見表24)。
由于行業特征的原因,不同行業的產融結合動機存在一定差異。其中,農林牧漁業和采礦業選擇“提高企業家的學習創新能力”的比重相對較低,分別為4.2%和5.3%;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企業選擇“為剩余產業資本尋求出路,獲取更高利潤”的比重相對較低,為7.1%(見表24)。
表24 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份的動機(按經濟類型和行業分,%)
|
為剩余產業 資本尋求 出路、獲取 更高利潤 |
進行多元化 經營、降低 風險水平 |
獲得更多 信貸支持、 增強財務 靈活性 |
提高企業家 的學習創新 能力 |
其他 |
國有獨資企業 |
23.0 |
31.1 |
57.4 |
16.4 |
9.8 |
vs 非國有獨資企業 |
22.0 |
35.3 |
50.1 |
21.6 |
8.7 |
國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屬企業 |
26.4 |
37.3 |
45.5 |
14.5 |
14.5 |
vs 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 |
21.5 |
35.4 |
52.5 |
22.4 |
6.8 |
農林牧漁業 |
12.5 |
33.3 |
83.3 |
4.2 |
12.5 |
采礦業 |
31.6 |
52.6 |
57.9 |
5.3 |
5.3 |
制造業 |
21.2 |
31.0 |
52.1 |
22.8 |
8.7 |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7.1 |
35.7 |
57.1 |
14.3 |
14.3 |
建筑業 |
20.0 |
53.3 |
40.0 |
28.9 |
8.9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29.4 |
23.5 |
35.3 |
23.5 |
11.8 |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
41.2 |
76.5 |
17.6 |
17.6 |
11.8 |
批發和零售業 |
27.5 |
39.2 |
45.1 |
15.7 |
3.9 |
住宿和餐飲業 |
16.7 |
66.7 |
16.7 |
41.7 |
8.3 |
房地產業 |
19.6 |
39.1 |
60.9 |
17.4 |
8.7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33.3 |
50.0 |
16.7 |
16.7 |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