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商業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銷毀等過程實施控制,確保秘密載體安全。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涉及商業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保密管理,保障商業秘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納入風險管理,制定泄密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增強風險防范能力。發現商業秘密載體被盜、遺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泄密事件要及時查處并報告國務院國資委保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法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保證用于商業秘密保密教育、培訓、檢查、獎勵及保密設施、設備購置等工作的經費。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在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中,對成績顯著或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發生商業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業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責任,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員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業秘密,情節較重或者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依據本規定制定本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實施辦法或者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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