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6日電 國資委今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加快研究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保障中央企業利益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中央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中央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第三條 中央企業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中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秘密進行保護。
第四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中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按國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實行依法規范、企業負責、預防為主、突出重點、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七條 各中央企業保密委員會是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上級保密機構、部門的工作要求,研究決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相關事項。
各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作為本企業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依法組織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教育培訓、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事件查處等工作。
第八條 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保密工作人員,負責商業秘密保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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