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終審駁回達能申請
中國證券報記者17日獲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已做出終審裁定,駁回達能關于撤銷杭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申請。至此,達娃之爭中關于“娃哈哈”商標所有權的問題塵埃落定,“娃哈哈”商標歸杭州娃哈哈集團所有。
娃哈哈集團新聞發言人單啟寧表示,娃哈哈尊重法院以及仲裁庭的裁定。
達娃商標之爭歷時近兩年,經過兩次仲裁、兩次訴訟。達娃糾紛中,關于“娃哈哈”商標的歸屬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達能認為雙方1996年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該協議,將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而娃哈哈則認為由于國家商標局不批準,雙方已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了《轉讓協議》,娃哈哈無義務轉讓商標。
為此,娃哈哈于糾紛發生后不久即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商標轉讓協議》已終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轉讓協議》已于1999年12月6日終止。達能不服該裁決,向杭州中院申請撤銷。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認定達能提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維持原裁決。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達能提出,即使由于國家商標局不批準,導致《轉讓協議》終止,但該《轉讓協議》不僅僅約定了娃哈哈應當將在國內注冊的“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同時對于在境外注冊的“娃哈哈”商標也有轉讓義務,而境外轉讓無需國家商標局審批,因此娃哈哈仍有義務轉讓在境外注冊的商標。
據此,達能另行向杭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請求,要求娃哈哈轉讓境外注冊商標。對于達能提起的仲裁,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決,駁回了達能的請求。理由是,《轉讓協議》所涉及的商標轉讓權利義務為同一合同約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決確認該協議自1999年12月6日終止。
達能不滿仲裁結果,向杭州中院申請撤銷該裁決,杭州中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經審查后,杭州中院于5月21日肯定了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維持了原裁決。
國內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次裁定是對“娃哈哈”商標所有權問題的“蓋棺定論”。無論是在國內注冊的“娃哈哈”商標,還是在境外注冊的“娃哈哈”商標,都歸屬杭州娃哈哈集團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與娃哈哈商標有關的另一個仲裁,即《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的仲裁正在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中。有分析人士認為,本次關于商標所有權的裁定或將對《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仲裁產生一定積極影響。
此外,達能于2007年5月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國際仲裁院提出的多項仲裁申請,起訴娃哈哈集團從事同業競爭、欺詐達能等行為,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合資期限未滿的39年期間的利潤損失等等。據悉,斯德哥爾摩商會國際仲裁院將會于今年7月份作出裁決,到時,歷時3年的“達娃之爭”將最終落定,達娃將會最終“離婚”。(記者王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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