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娃之爭”又有了新進展,最新情況顯示,娃哈哈在與達能的交鋒中,暫時取得了較大的優勢。
12月10日,達能終于收到了其與合資合作方杭州娃哈哈集團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爭議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讓達能“感到震驚”——娃哈哈商標依然屬于娃哈哈集團。這是達能最近在與娃哈哈的國內官司中,輸的第二場。由此,娃哈哈在與達能的交鋒中,取得了“兩連勝的佳績”。
達能之所以表示震驚,是因為他們認為“這一裁決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團提起仲裁時依靠的主要證據已被事實否決后作出的”。而事實是,娃哈哈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員會針對合資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終止《商標轉讓協議》。主要依據是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6月7日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簡稱《復函》),娃哈哈據此聲稱商標轉讓申請早已被國家商標局“駁回”。
達能表示,對這一《復函》,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作出澄清,明確指出對娃哈哈報告的答復不同于對轉讓申請的審查決定,并證實娃哈哈從未正式來商標局辦理過商標轉讓的有關手續,因此商標局也就無從作出“同意”或“駁回”的決定。
因此,達能表示,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但仲裁庭卻無視上述基本事實,作出了《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的“錯誤裁決”。
與此同時,達能認為,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為其是在今年6月13日在收到娃哈哈《仲裁申請書》,并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一般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兩年時效限制。
除了此官司,稍早些,桂林方面也傳來了對達能不利的消息。
12月8日,達能發表聲明稱,桂林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正式簽署了娃哈哈集團訴達能法籍個人競業禁止糾紛一案的判決書,結果也是令達能“感到非常遺憾”——達能法籍董事嘉柯霖被判從事了競業競爭行為。
針對桂林官司,12月10日,娃哈哈向本報發來聲明稱,桂林中院法官當面向達能法籍董事嘉柯霖送達法律文書時,達能法籍董事拒不簽收法律文書是對中國法院的不尊重;也是對自己違法行為感到心虛,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桂林中院作出缺席判決,符合中國法律規定,也符合國際司法慣例。
娃哈哈聲稱,達能法籍董事兼任多家有同業競爭關系公司的董事,侵害了這些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損害了這些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理應得到糾正。
娃哈哈透露說,在桂林中院起訴達能的另外兩名法籍董事范易謀和秦鵬的案件也已經由桂林中院受理。由于他們千方百計躲避法院多次向他們送達法律文書,現桂林中院已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達。
為此,娃哈哈強調說:“我們認為,無論你們的行為有沒有違反中國的法律,你們都應該到法庭上說清楚,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做法。但我們也相信,只要你們在中國做了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你們不可能逃脫法律對你們的公正審判。”
但對于商標仲裁的結果,娃哈哈新聞發言人單啟寧沒做任何表示。
對于商標仲裁,達能表示將采取下一步行動,而對于桂林官司,達能則明確表示,將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那么,達能能扳回劣勢嗎?
“杭州商標仲裁結果已經生效。”江蘇君遠律師事務所張馬林律師表示,達能如果想救濟,可以請求法院撤消仲裁,但前提條件是仲裁程序上違規或有其他明顯違規行為,目前看來,這種可能性不大。
對于娃哈哈達能桂林官司,張馬林表示,一審結果是未生效結果,理論上二審結果可能推翻一審判決。但他表示,通常二審推翻一審結果的概率大約只有1%的可能。而達能與娃哈哈之爭十分復雜,影響又大,對于這種判決,法院將會很謹慎,所以一審法院很有可能與二審法院事先溝通過,因此二審結果發生改變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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