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代課教師離開講臺是大勢所趨——
“新華視點”記者 任芳 劉曉莉 許祖華 鄭天虹
近日來,隨著一些地方清退代課教師最后時限的臨近,代課教師問題日益成為輿論焦點。教育部本月21日明確,不規定代課教師清退時限,并強調對代課教師問題要“有情操作”。
城市化在推進,農村生源在減少,大學畢業生在增加,教育水平要提升——隨著社會的發展,讓代課教師離開講臺是大勢所趨。那么,如何在順應發展潮流的同時,讓這個從業群體的離開更加合情合理?
曾經的貢獻
1990年,國家財政安排教育支出352億元,占當年GDP的2%。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大量師范畢業生為了不當“窮教師”而各顯神通,代課較師以低工資的“絕對優勢”,成為農村義務教育的中流砥柱。據統計,當時農村有代課教師300多萬名,占全國中小學教職工總數的1/3。
在秦嶺深處一個叫柿園子村的教學點,代課教師李小鋒在1992年高中畢業之際,村小學唯一的公辦老師離開,村干部請他去應急,結果本村孩子沒失學,他的高考卻一年年延宕下來。17年來,他拿著每月113.5元的工資,教出了一百多名學生,其中10人考上了大學。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財政體制,鄉鎮財政承擔起農村義務教育的重任,一些地區出現了教育“欠債”現象。
在陜西省中部一所鄉鎮初中,常常可以看到幾位交不起一學期二三十元補課費的學生,掉著眼淚站在教室窗外聽課。他們的老師常常數月拿不到工資,收上來的幾百元補課費就是全家半年的生活費。那幾年,不少正式教師另謀出路,一批新的代課教師踏入校園。
進入本世紀,我國教育投入快速增加。200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約2563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為2.87%;2008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達到10450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增加到3.48%。
隨著財政投入的增加,教師工資有了保障,再加上大學擴招,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進入農村中小學就業。2001年《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提出,“嚴格教師資格條件,堅決辭退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逐步清退代課人員”。2006年3月,教育部表示“在較短的時間內,將把余下的44.8萬名中小學代課人員全部清退”。
對于國家清退代課教師的政策,李小鋒說:“國家的思路是對的,要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但希望國家不要‘一刀切’。如果有可能,我真想在講臺上待一輩子!”
政策的曙光
隨著代課教師清退進程的加快,這一問題的社會關注度日益升溫。本月21日,教育部表示,對代課教師問題要“有情操作”,不能簡單一清了之;地方各級政府要負起責任,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負起責任”。在代課教師人數最多的廣東省,兩年來省財政投入21億元,通過兩次招考,“轉正”了兩萬名代課教師。剩余的3萬多名代課教師中,將對一部分進行培訓轉為學校非教學人員,對其他人進行辭退并將進行補償。目前全省統一的補償標準仍未出臺。
“解決代課教師問題還是有困難。”廣東省教育廳副巡視員文傳道說,一些地方財政困難,寧愿空著公辦教師的編制,用一份公辦教師的工資招幾位代課人員;一些地方人口流入多,學校沒有編制,只好招代課教師。
甘肅省蘭州市確定的清退時限為去年底,目前該市的近1000名代課教師已清退完畢,按每滿一年教齡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經費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分擔。清退方案中還提出了“擇優考錄”的解決辦法,但沒能實施。
陜西省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在2012年前全部清退代課人員。對年滿60歲、2003年1月底前當教師3年及以上、離開學校未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代課人員,每月補助基礎養老金55元,工齡補助每滿一年月補助6元。
“這個補償太少了!再說,國家已試點給農民發養老金,沒當過代課教師的,到60歲也能拿到這么多養老金。”一位幾年前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說。
西部一個農業縣相關負責人坦言:我們都是代課教師教出來的,對他們是有感情的。不過,目前基層財政沒這一塊預算。何況,要是給代課教師開了口子,以前放電影的、當村干部的等人會不會都鬧著要補償?要解決代課教師的問題,還是得中央拿政策,明確資金來源和補償標準。
法律的責任
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解聘程序、補償標準等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對于代課教師問題,國家下發了通知,但沒有出臺任何法規。沒有法律后果,相關部門就沒有積極性;沒有明確的標準,各地也無法拿出相應的資金安置。”北京楊兆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作人楊兆全說。
他建議國家出臺統一政策,對代課教師的歷史貢獻、待遇標準、解聘條件、補償標準、資金來源等問題進行明確。在專門政策未出臺之前,清退代課教師,至少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決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報酬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應限期支付其差額部分;解聘時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對照法律條款,一些地方對待代課教師的做法還存在以下問題: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工不同酬;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進行經濟補償。
“鑒于代課教師在農村義務教育方面所作的歷史貢獻,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應該是補償代課教師的下限。”楊兆全說,蘭州市采取每滿一年教齡1000元/人的標準進行補償,略高于法律要求標準,應該說是比較合理的。
廣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課教師方面邁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課教師的過程中,該市要求各縣(市)對于新聘用或暫不宜清退的代課教師,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梧州市教育局人事處介紹,盡管代課教師工資與公辦教師尚不能“同工同酬”,但工資水平均已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隨著社會發展,代課教師將不是最后一個逐步消失的從業群體,社會如何對他們的貢獻進行認可,如何對他們的損失進行合理合法地補償,不僅事關這一群體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到更多公眾對社會的認可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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