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5日電(李季)教育部近日印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專門在第十六條明確了班主任批評學生的權利:“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規定一出,即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廣泛爭議。
“適當方式”尺度難界定 班主任們對“規定”不看好
教育部出臺新規規范班主任工作,提升班主任地位,許多班主任認為有必要。然而對這條“批評教育”的規定,一些班主任并不看好。據《文匯報》報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學班主任說:“老師,尤其是班主任,教育學生是基本職責,在教育中,批評與表揚一樣,是經常采用的方法,這種權利,是教師職業和班主任崗位所賦予的,可以說是教育工作者的天然職責,根本無需通過規定來確認。”他強調:“班主任對學生批評教育如果還要‘授權’,甚至得到‘確認’,這與教育本身是相悖的。”
另一位班主任對“采取適當方式”的說法持懷疑態度,她認為,適當方式的寬泛度太大,很難把握,這個模糊之處,在對學生批評中很難把握分寸,而且這種說法,有可能被一些不明情況的家長“拿來是問”。 已經有一些教師反映應出臺細則明確規定“適當方式”的標準。
此外,有一些教師質疑:非班主任老師批評學生,算不算違反規定?擔任數學科目的蔣老師擔心,在上課時遇到調皮的同學,如果問責他們,這些鬧事的同學會不會說,老師你不是班主任,教育部規定你沒有批評我們的權利!當了三十幾年小學班主任的梁老師則表示,“現在出臺了這個規定,我很擔心以后經常會有任課老師拎著學生來讓我進行教育。”這樣無形中就增加班主任的工作。
一些學生家長質疑,不能放縱孩子,可以而且應當采取適當的懲罰,只要不傷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小懲大誡一下能夠理解和接受。但老師搞厲害的體罰,家長也不能視若無睹。新規簡直是班主任的“尚方寶劍”,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誰能保證以后極少部分班主任,借批評教育對孩子進行“變相體罰”?
批評教育學生成“難事” 規定背后暴露教育問題
教育部作出的這項規定,至少說明如今在中小學,批評學生變得越來越困難了。“輕不得,重不得”,成為掛在班主任口中的順口溜,輕了,學生不當一回事,重了怕出事情。上海某中學的宋老師,做班主任已近10年,她說:“有些學生,一旦受到批評就會自尊心受挫,進而做出離家出走之類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甚至釀成悲劇。還有些學生會變得非常自卑,從此拒絕與老師和同學交流。”
眼下不少學生聽不得批評, 《長沙晚報》撰文稱,老師在批評學生之前要“三思而后行”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一是“賞識教育”之下,孩子聽不得“不”字。現代教育推行賞識教育,理論是能讓孩子變得自信,刺激大腦思考,從而促使孩子向正確的一面發展。但在贊美、表揚、鼓勵聲中,孩子聽不進批評之聲。長沙某學校劉老師表示,違反紀律的學生被批評后沖出教室已經是常事了。他談到自己的親身經歷:有一次批評一名學生,結果學生將書本丟在地上,并說“我不讀書了,到時候看你求我回來讀書不”。在今年上半年,媒體曾多次報道有學生因為老師的批評而輕生的事件,現在獨生子女抗挫折能力的極度低下,讓老師不敢輕易批評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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