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規范職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發放。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印制、發放和管理等工作環節的程序和辦法,嚴格規范證書樣式和“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志的使用。嚴厲打擊違規違法印制、濫發證書等活動。
(四)清理規范職業資格培訓、收費。整治各類職業資格培訓秩序,嚴禁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對超越職能范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亂辦培訓的要予以查處,對在培訓活動中虛假宣傳和忽視培訓質量的要予以糾正。
各類職業資格的考試、鑒定等有關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組織實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認真檢查與各類職業資格相關的收費活動,嚴肅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五)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要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各類人才成長與職業發展的規律,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根據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納入職稱制度框架,構建面向全社會、符合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要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與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制度的銜接,建立健全面向全體技能勞動者的多元評價機制。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組織實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統一規劃、規范設置、分類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機制,促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康發展。
三、清理規范的方法步驟
?。ㄒ唬﹪鴦赵焊鞑块T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認真組織對本系統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職業資格設置、考試、鑒定、培訓、收費和發證等活動進行清理規范。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范,民政部門予以配合。
?。ǘ┞殬I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時部署清理規范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清理規范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三)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清理規范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告批準保留的職業資格的名稱、設置依據、類別、實施承辦的部門和機構。同時聲明,未經批準并公告的不得繼續開展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考試、發證等活動。
四、清理規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范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對清理規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將清理規范工作與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和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任務。
(二)明確職責分工。職業資格的清理規范工作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超范圍經營行為。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職業資格之名進行詐騙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門和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團體開展的有關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
(三)積極穩妥實施。要正確處理清理規范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杜絕邊清理邊繼續違規設置職業資格的行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確保清理規范工作有序進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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