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簽訂文職人員聘用合同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聘用合同的訂立應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規定。
《規定》要求,訂立合同前,聘用單位應當給應聘人員一定時間熟悉合同文本及有關文件規定,解答應聘人員提出的有關問題,使其全面、準確理解合同約定的內容。訂立合同時,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等費用,不得扣留應聘人員的身份證或其他證件。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訂立的聘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規定》明確,聘用單位和文職人員可協商變更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但聘用崗位的專業類別、等級一般不得變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被聘用為文職人員的,聘用期間上一級崗位出現空缺時可申請應聘,被聘用的應當變更合同的崗位等級等。聘用合同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完全履行的,或訂立時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已經修訂廢止的,或文職人員工資、社會保險、住房補貼等具體數額發生變化的,也應及時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規定》明確,聘用合同期滿,文職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女性文職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合同期限應當自動順延至這種情形結束為止。但有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工作失職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等情形的,不在此規定范圍之內。(張東愚 王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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