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昨天(9月3日)轉發《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調整國內普通高校招收海外華僑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從2006年秋季入學起,對已錄取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華僑學生,執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
通知指出,對已錄取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的華僑學生與國內學生的學費標準一致;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
同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華僑學生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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