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0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切實發揮職能作用,把發展農村經紀人作為工商機關在新形式下服務“三農”的著力點,制定具體措施,大力對其進行培育和規范。
中國國務院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三定方案”明確規定,“組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農村經紀人是中國經紀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農村經紀人的規范管理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
近年來,中國農村經紀人得到了空前發展,在促進農產品產銷、增加農民收入、調節農業生產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村經紀人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經紀規模較小、組織化程度低、地域發展不平衡、執業人員素質不高、經紀行為不規范等問題。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大力培育和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
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當地農業經濟特點,以促進農產品流通、拉動經濟增長、擴大再就業、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目標,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圍繞大力培育、全面發展、逐步規范的工作思路,加大培育農村經紀人的力度;充分運用市場規范管理、合同管理、登記注冊、商標管理等職能,對農村經紀人加強服務指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日常的農村經紀人監督管理制度,規范經紀行為,引導農村經紀人健康發展。 (記者 劉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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