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等部委印發《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高校不得收取“轉專業費”、“假期住宿費”等費用。
今年收費標準保持穩定
教育部表示,2005年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繼續保持穩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如“轉專業費”、“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跨地區建設費”、“專升本費”、“假期住宿費”、“補考費”、“重修費”、“高考錄取通知書郵寄費”、“本科生錄取費”、“學位申請費”、“答辯費”、“論文印制費”、“旁聽費”、“注冊費”、“點招費”、“建校費”以及押金、保證金和各類證、卡工本費等;畢業生違反協議,未到協議單位就業的,不得由學校向畢業學生收取“違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捐款。
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
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應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統一配備。高等學校代收性、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知要求,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教材費等代收費。學校代收的教材費用,應在學期結束時按實際支付的費用據實結算,多退少補。違反規定不清退多收費用的,按亂收費查處。
學分制不得提高收費
高等學校收費一律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專升本學生升入本科后,其學費按照本校相同專業本科生的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費、高收費。預科生升入本、專科后,其學費按照預科招生當年的普通本、專科生的學費標準收取。實行學分制后,學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得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改按學分制收費后,高等學校可以對補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學習該門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不得超過原來學習該門課程的費用標準。嚴禁只收費、不教學。
10%經費資助貧困生
通知還要求,高等學校每年必須從學費收入中提取10%的經費,專款專用,通過各種方式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幫助貧困生解決實際問題,確保其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入學或中止學業。(記者 代小琳)
《北京晨報》20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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