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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中國高鐵真的侵權了嗎?
嘉賓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官員(應本人要求隱去身份)
李軍鐵道部運輸局綜合部主任
張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永順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
中國高鐵技術專利已有900多項
李軍:一般說來,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你自己的技術含量有15%以上的發展和創新,你就獲得了新的知識產權。
我們確實是吸收、引進各國高鐵的先進技術,但是我們是在這樣的一個技術平臺上來建立一個自己的系統技術集成平臺,然后在此基礎上去創新。動車組已經獲得了至少26項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項目。京津城際等客運專線建成后,我們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報的知識產權專項,已經批復的超過了900項。2008年6月份,我們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還簽訂了一個《中國鐵路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合作協議》。而且從2009年開始,我們已經開始向國外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了。
“指責中國高鐵侵權是對中國形象的損毀”
張平:中國高鐵是否構成侵權,要由司法判斷,而不是由國外公司在國際上制造輿論來判斷。如果當初簽訂的合同中有限制創新、妨礙技術進步的條款存在,那么合同本身就違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日本的很多技術也是在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改進、創新后發展而來的。
如果日本企業在沒有司法判斷的前提下,繼續散播“抄襲論”,會有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不正當競爭,損毀別人名譽的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官員:說我們侵權,必須要有事實根據,并指出到底是侵犯了對方的哪一項專利。當然付不付錢并不是核定是否侵權的標準,但是一般來說,付過錢就很少存在惡意侵權的行為。
在知識產權領域,專利也有一個范圍,如果沒經權利人許可,進入權利范圍,用了人家的技術,也算侵權。但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到底侵了什么權,需要日本的公司提起訴訟。
程永順:日本的公司指責中國高鐵侵權應當有事實和證據。中國高鐵是否侵犯了日本公司的權利,這要看雙方的合同是怎么約定的,約定了日本公司有什么樣的權利?雙方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后續改進技術的權利歸屬問題,即對于在合同履行中改進的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是歸改進方、歸日本公司、還是歸雙方共有?如果有約定,就要按照約定辦;如果違反了約定,才可能構成違約或者侵權。
日本公司的負責人在沒有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在公開場合指責中國高鐵侵權,這是對中國高鐵企業甚至中國形象的一種損毀。這種作法本身是不恰當的,其實也是對中國同行的一種侵權行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張平:從目前的形勢看,日本企業在中國國內起訴高鐵侵權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排除他們會到中國高鐵“走出去”的國家提起訴訟。
另外,從這一爭執中也能看出,知識產權戰略是一個超前部署的戰略,高鐵技術的擁有者在很早以前就開始針對中國部署專利,特別是那些中國有可能輸出高鐵技術的國家。中國企業也要意識到,從申請專利到授權到應用都需要很長時間,應當盡早將高鐵中的改進技術盡早在援建國申請專利。
如果中國加入國際高鐵市場的競爭,勢必會引來已有高鐵巨頭的牽制。對于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境外訴訟無疑增加了成本和了解當地語言、制度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