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周開始,各省級郵政管理局紛紛成立,中國郵政體制改革由此進入實際操作階段。然而,在新的《郵政法》尚未明確的大背景下,郵政政企分開的啟動依然讓人充滿疑慮——表面上已經“超脫”的郵政管理局到底如何監管,監管誰,都還有待《郵政法》給出明確答案。
長期以來,國家郵政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身份的雙重性一直頗受爭議。實行政企分開之后,國家郵政局和各地郵政管理局擁有了名副其實的監管權,然而他們的監管權依然受到同行甚至普通消費者的質疑:脫胎于國家郵政局的郵政管理局與即將成立的郵政公司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新組建的郵政管理局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其實最終是一個其到底是向法律還是向原母體負責的問題。
這個問題誰能回答?目前看來寄希望于新《郵政法》。但是這個難產的“胎兒”從第一稿改到了第七稿,現在最新的第八稿已經只能稱為“8月版”。
從目前郵政方面和非郵政方面爭論的焦點來看,矛盾主要集中在郵政的專營權和監管查處主體的認定上。郵政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希望將更多業務納入自己的專營范圍,從第七稿的350克以下信函業務,到“8月版”的50公斤以內包裹需要行政許可,步步為營;而非郵政企業認為郵政已經將競爭性的業務據為己有,剝奪了非郵政企業合法寄遞的經營權和公民選擇信件快遞服務的基本權利,就像擁有了自來水的供應權,還要求純凈水的供應權一樣。
而另一個矛盾集中在監管查處主體的認定上。郵政局認為,監管和查處都應該歸管理局,而且監管查處的對象既包括民營企業也包括外資企業;非郵政企業則認為,管理局只有監管權利,監管屬于管理局,而查處權應像1986年的《郵政法》一樣屬于工商部門。
這種博弈的壓力,目前已經全部壓在了決策部門身上,而如何平衡各部門各企業的利益,其實應該從更深遠的角度去想。
國家利益和老百姓是否能充分享受寄遞權自然是首要的。確定郵政專營范圍之前,首先應考慮這樣的專營范圍,郵政是否有能力在短時間內操作,沒有的話又有什么補充條款可以補救。如果真像“8月版”中規定的150克以下的信函要郵政專營,90%的同城民營快遞和50%的城際民營快遞將無事可做,如何能通過“委托經營”等附加條款把他們充分利用起來,無疑是好事,但目前的“8月版”中并看不到這樣的補充規定。
其次應考慮對權利的制衡,不管郵政管理局被最終規定有沒有查處權和行政許可權,都應從制度和法律上明確保障郵政監管機構查處和執法的公正與公平,并強化社會監督和問責。如今的“8月版”中處罰規則隨處可見,但對監管和處罰的反監督卻只字未提。
另外,制定新《郵政法》也應考慮長遠形勢變化和行業發展。從國際經驗看,大多數國家已將商務快件的市場放開,像美國、澳大利亞等國也是對郵政專營的范圍進行重量或資費的雙重標準。開放是必然趨勢,3~5年后一旦全球放開快遞服務,WTO成員和國內外各類快遞企業將可能施壓迫使《郵政法》重新修改。
顯然,《郵政法》的修改應當與世界郵政行業放松管制、縮小專營并逐步實行經營公司化、市場自由化的發展潮流相一致。業內普遍認為,5年時間對于國內郵政和非郵政企業來說,還將有低成本價格優勢,而5年后這種優勢將消失殆盡。那時,國內郵政快遞企業如能通過獨資、合資和合作等方式發展壯大成民族快遞業的“領頭羊”,而不是把新《郵政法》作為短期“保護傘”止步不前,將是正在修訂中的新《郵政法》希望達到的目的,也是大家希望看到的“幸事”。()第一財經日報 陳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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