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9月12日報道,《郵政法》修改草案第8稿出爐,但是爭議仍然很大。按說已經修改了這么多次,《郵政法》應該比較完善了,為何還是讓民營快遞“憂心忡忡”呢?原因在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的界定,盡管修改了多次,依然無法讓各界達成共識。
《郵政法》的難產,是民營快遞公司與郵政局一直在進行的博弈苦果。在今年初的第7稿中,由于對郵政專營范圍做出了“350克以下的國內快遞業務全部為郵政企業專營,即使是350克以上的快遞業務,也必須經過郵政監管機構許可”的規定,被相關利益方面指為涉嫌保護壟斷,遭到了民營快遞企業的反對。在民營快遞公司的眼里,如果包含這條規定的《郵政法》出臺,簡直意味著它們被判了死刑,他們能愿意嗎?在第8稿里,對郵政專營權的規定改為“150克以內的信件由郵政企業專營”,依然讓民營快遞公司不滿,覺得難以接受。
有爭端其實也正常,郵政專營范圍的大小,決定了民營快遞公司今后的生存狀況,雙方的博弈就目前來說,是郵政占據了“有利”地位。但是,反過來說,第8稿作出讓步他們依然不滿意,再讓步他們就會滿意了嗎?不管“壟斷”之說是否存在,但《郵政法》讓人擔心,或者說由郵政方面主導的《郵政法》根本就難以讓公眾和包括民營快遞企業在內的相關利益方放心,恐怕才是根本問題之所在。
《電力法》、《鐵路法》等行業法律,都是由電力部門和鐵路方面等行業“巨無霸”主導進行修訂的,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試想,由鐵路方面主導訂立的《鐵路法》,能不維護自身利益?同樣,中國郵政集中了行業內的權威,立法都是這些權威主導,出臺法律難免受到其自身利益的影響,被指涉嫌壟斷也就在所難免。《郵政法》難產的沖突,如果當成一個現象來說,可以認為是我國壟斷行業主導立法這種不合理立法模式的利益沖突的集中表現,只是,電力普通用戶或者火車乘客沒有像民營快遞企業那樣,形成一個能發出聲音的團體,所以那些現在被不少人認為存在很多問題的法律順利通過了。
當一個行業或一個利益集團取得立法主導權時,想不讓它利用立法的機會來維護本行業本集團利益,幾乎是不可能的。《郵政法》讓人不放心,就是這個道理,它難產也就不奇怪了。(原載:當代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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