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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三)助推經濟轉型與社會發展
企業家隊伍的責任擔當,還體現在積極參與社會變革,助推經濟轉型與社會發展方面。調查表明,大多數企業家意識到:企業家應該帶領企業邁上履行社會責任的新臺階,樹立中國企業和企業家的良好社會形象,推動中國現代商業文明的建設,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調查結果顯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企業的發展對中國社會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為國家和人民創造了更多的財富,增強了國家的經濟實力,促進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中,認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增強了國家的經濟實力”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77.9%和47.9%,在“促進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33.9%和71.8%(見表20)。
二是促進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促進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其中,認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促進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42.5%和62.7%,在“促進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38.5%和50.7%(見表20)。
三是提升了中國企業在世界上的競爭力,建立了一批世界級的中國品牌,形成全球最大的制造業基地。其中,認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提升了中國企業在世界上的競爭力”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55.8%和22.3%,在“建立了一批世界級的中國品牌”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27.2%和14.6%,在“形成全球最大的制造業基地”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28%和43.8%(見表20)。
四是推動對外開放與現代化進程,認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促進了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29.8%和30.8%(見表20)。
五是造就了大批優秀企業家,認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企業家”方面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分別占17.1%和55.8%(見表20)。
表20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企業的發展對中國社會做出的主要貢獻(%)(2013年)
|
民營企業 |
國有企業 |
促進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71.8 |
33.9 |
促進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
62.7 |
42.5 |
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企業家 |
55.8 |
17.1 |
促進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 |
50.7 |
38.5 |
增強了國家的經濟實力 |
47.9 |
77.9 |
促進了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 |
44.5 |
31.7 |
形成全球最大的制造業基地 |
43.8 |
28.0 |
促進了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 |
30.8 |
29.8 |
較好地履行了企業社會責任 |
28.9 |
27.4 |
提升了中國企業在世界上的競爭力 |
22.3 |
55.8 |
提高了中國商業文明的水平 |
15.3 |
10.0 |
建立了一批世界級的中國品牌 |
14.6 |
27.2 |
確保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
2.1 |
55.8 |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國有企業的貢獻領域與民營企業的貢獻領域不同,存在一定的互補關系,如國有企業在“增強了國家的經濟實力”、“確保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得到的認可更高,而民營企業在“促進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方面得到的認可更高。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建立世界級的中國品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中國商業文明的水平”方面,貢獻相對有限。調查表明,中國企業還處在成長期而非成熟期,需要邁向企業發展的更高階段,建立長期的競爭優勢,為社會發展和轉型做出更大的貢獻。
調查發現,企業家認為,企業家群體對促進中國改革與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其主要貢獻表現在:促進社會就業與社會財富創造、促進企業制度改革、推動所在社區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發展與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和參與社會文明建設等方面。
關于企業家對促進中國改革與發展的作用,2013年的調查結果顯示,以5分制計算,按企業家評價值高低依次是“對社會財富創造”(4.33)、“對企業制度改革”(4.17)、“對所在社區發展”(3.97)、“對科學技術發展”(3.91)和“對社會文明建設”(3.77),均明顯高于中值3,與2002年的調查結果大體相當(見表21)。
表21 企業家對促進中國改革與發展的作用(%)
|
很大 |
比較大 |
一般 |
不太大 |
不大 |
評價值 |
|
對企業制度改革 |
2013年 |
33.0 |
53.9 |
10.5 |
2.1 |
0.5 |
4.17 |
2002年 |
39.4 |
48.5 |
9.0 |
2.5 |
0.6 |
4.24 |
|
對科學技術發展 |
2013年 |
19.8 |
55.8 |
21.0 |
2.8 |
0.6 |
3.91 |
2002年 |
19.6 |
52.1 |
24.8 |
2.9 |
0.6 |
3.87 |
|
對社會文明建設 |
2013年 |
15.8 |
49.5 |
30.7 |
3.5 |
0.5 |
3.77 |
2002年 |
16.7 |
50.4 |
29.2 |
3.2 |
0.5 |
3.80 |
|
對社會財富創造 |
2013年 |
42.4 |
49.7 |
7.0 |
0.7 |
0.2 |
4.33 |
2002年 |
44.5 |
48.8 |
6.0 |
0.5 |
0.2 |
4.37 |
|
對所在社區發展 |
2013年 |
25.6 |
50.0 |
20.3 |
3.5 |
0.6 |
3.97 |
2002年 |
24.5 |
46.0 |
23.4 |
4.9 |
1.2 |
3.88 |
注:評價值是由(“很大”×5+“比較大”×4+“一般”×3+“不太大”×2+“不大”)/100計算得出的,最大為5分,
最小為1分,分值越大,表示企業家對促進此項改革與發展的作用越大,反之則越小。以下同。
關于“改革開放以來,企業家在有關方面所發揮的作用”,2007年的調查結果顯示,以5分制計算,按企業家評價值高低依次是:“對促進社會就業”(4.36)、“對社會財富創造”(4.3)、“對提升中國的國際競爭力”(4.14)、“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4.03)、“對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3.92)、“對和諧社會建設”(3.92)和“對經濟體制改革”(3.88),均明顯高于中值3(見表22)。
表22 改革開放以來,企業家在有關方面所發揮的作用(%)(2007年)
|
很大 |
比較大 |
一般 |
不太大 |
不大 |
評價值 |
對促進社會就業 |
43.3 |
50.5 |
5.6 |
0.5 |
0.1 |
4.36 |
對社會財富創造 |
37.2 |
55.7 |
6.6 |
0.4 |
0.1 |
4.30 |
對提升中國的國際競爭力 |
31.7 |
53.6 |
12.2 |
1.9 |
0.6 |
4.14 |
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22.3 |
59.9 |
16.3 |
1.3 |
0.2 |
4.03 |
對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 |
19.8 |
55.3 |
22.2 |
2.3 |
0.4 |
3.92 |
對和諧社會建設 |
19.9 |
55.4 |
21.7 |
2.6 |
0.4 |
3.92 |
對經濟體制改革 |
19.5 |
54.2 |
21.8 |
3.4 |
1.1 |
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