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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
發改電[2011]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信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煤炭市場秩序,穩定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對電煤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并就加強電煤價格調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煤價格調控的必要性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其價格變動對下游行業特別是火電行業影響很大。近期,我國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經營困難加劇,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電力供應矛盾逐步積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將對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以及群眾生活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為理順煤電價格關系,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協調穩定發展,創造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的良好環境,有必要加強調控,穩定電煤價格。
二、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
(一)對合同電煤適當控制價格漲幅。納入國家跨省區產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年初簽訂的合同價格基礎(合同未約定價格的,以2011年第一筆結算價格為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產煤?。▍^、市)自產自用的電煤,年度合同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2011年電煤合同有多個價格的,以合同雙方確定的最高實際結算價格為準)的5%。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降低電煤合同兌現率、高價搭售市場煤。發電企業不得抬價搶購、超過國家規定價格漲幅簽訂電煤合同。
(二)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島港、黃驊港、天津港、京唐港、國投京唐港、曹妃甸港、營口港、錦州港和大連港發熱量5500大卡的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其他熱值電煤平倉價格按5500大卡限價標準相應折算。
電煤交易雙方通過鐵路、公路直達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也不得采取改變結算方式等手段變相漲價。
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穩定后,我委將及時公告解除臨時價格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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