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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新政
案例1
是否屬于住宅要看“規劃用途”
王先生看中了南四環附近一座商務大廈中的一個單位,由于認為這是商業項目,所以就沒有著急過戶。但在北京新政實施后,王先生在購買該房時被通知,這套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而使用用途為商業。
“京十五條”中規定,限購的是住宅,非住宅的商業地產等不在限購范圍內。按照此次出臺的執行細則,限購房屋范圍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住房和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房屋不屬于限購范圍。
“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明確的是‘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的房屋’,因此在購房時,一定要先調查清楚該項目的規劃用途是否是住宅。”陳志說,一般在一塊土地出讓時,就已經確定了該地塊的規劃用途。
案例2
非同一家庭共有一房各計一套
劉先生多年前獲得了單位分房,但這套房是他與另一個人共有的。在北京的限購新政出臺后,他想知道自己名下算不算有一套住房。
此次出臺的執行細則中明確,非同一家庭的兩名及以上個人共同擁有一套住房產權,各計一套已擁有住房。共有產權人相互之間轉讓共有住房產權的,不需要進行購房資格審核。
陳志表示,非同一家庭共有一套住房產權,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早些年的單位房改,一些單位將住房分給員工,但有時會出現將一套房分給兩個員工,比如一人一間,共用廚房和衛生間,“這樣的情況在北京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