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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何定明)日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發布《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組成、來源、提取辦法、使用和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并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辦法》規定,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辦法》規定,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經財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辦法》規定了水利建設基金的安排使用。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辦法》還規定,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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