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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提出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這是新世紀以來連續第8個中央一號文件。
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抓緊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要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一律責令停止。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盡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圍,逐步削減地下水超采量,實現采補平衡。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協調好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建立和完善國家水權制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堅決遏制用水浪費,把節水工作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全過程。加快制定區域、行業和用水產品的用水效率指標體系,加強用水定額和計劃管理。對取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用水戶實行重點監控。嚴格限制水資源不足地區建設高耗水型工業項目。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制度。加快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全面加強企業節水管理,建設節水示范工程,普及農業高效節水技術。抓緊制定節水強制性標準,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
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對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完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水源地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
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嚴格實施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加強水量水質監測能力建設,為強化監督考核提供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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