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經適房新規應盡快出細則”
北大房地產研究所專家稱,新規應劃定“時間段”
昨日,有專家表示,住建部經適房新規多涉及原則性內容,如果不盡快制定實施細則,恐難達到監管效果。
新規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北京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陳國強認為,這一條在實施的時候會遇到問題。比如“高消費如何界定,就需要仔細討論。”
他舉例說,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消費水平,是買好車屬于高消費還是買車就屬于高消費呢?是不是有一次請朋友去一個高檔飯店吃飯,也屬于高消費呢?
另外,他認為,即使對高消費的標準達成了一致,那么對高消費行為如何監督?“新規需要一個相應的執行細則。”陳國強認為,執行細則應由地方政府根據情況盡快制定完成。
對于新規中禁止出租、出售的條款,陳國強說,住建部最好能劃出新規的“時間段”。“在北京,經濟適用房有十多年了,新規是針對今后新蓋的經適房,還是原來的經濟適用房也包含其中?如果所有的經濟適用房都包括其中,確有核查和監管上的難度。”
本報記者 吳鵬
■業內聲音
“經適房出租很難全禁止”
中介稱新規有待細化
住建部通知明確,對已購經適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
鏈家地產市場部分析師張月說,目前政策并沒有具體規定適用范圍,是否還是按照北京原先的“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還有待細化。
對于經適房出租,她認為目前房屋出租正規進行備案的還不到20%。很多都是私下代理出租的,政府部門監管起來會比較難。本報記者 馬力
■相關舉措
涉嫌不實申購將被約談
北京細化審核規定,騙購政策房將限期解除合同
本報訊(記者馬力)今后,如果住房保障部門接到政策房申請家庭有不實申請行為的舉報,將約談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來參加談話,則將被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昨天,市住建委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政策房的資格審核管理進行了細化。
虛假申購5年內禁再申請
《通知》規定,申請家庭在申請或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住房等狀況的,經復查屬實,將取消申請資格并公開曝光。該家庭自被取消申請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房。
對于已簽訂經適房或限價房購房合同的家庭,住保部門將及時向開發企業發放通知,開發企業自接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將按合同約定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并辦理合同注銷手續。
被舉報家庭30日內復查
《通知》還首次對虛假申請政策房的舉報查處進行了細致規定。如果住保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舉報申請家庭有不實申報行為的,將在30日內會同街道、民政、公安等部門進行復查。復查將通過約談當事人、入戶調查、單位走訪等方式進行。當事人不按約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談話的,視為放棄申辯權利。
■北京經適房大事記
●1998年底北京推出回龍觀、天通苑等首批19個經適房項目。
●2000年北京出臺《關于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了經適房的準入門檻,即無房戶或住房面積未達標準、家庭年收入6萬元以下。
●2001年北京出臺《關于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試行)》,除嚴格審核過程外,還提出購房家庭購買超過規定面積的經適房,購房家庭須在辦理過戶手續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2007年9月25日北京出臺《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首次明確經適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購房不滿5年的確需轉讓的,可向住保部門申請回購。購買經適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
【部分新規】
●政策房要進行定期復核,廉租房是每年底復核一次,經適房和限價房是在搖號配售前復核。
●已通過資格審核,在輪候期間家庭住房、收入和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應如實申報。
●家庭上年收入按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計算。由單位代繳的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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