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程序如何規范、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如何到位、暴力拆遷能否得到遏制……對正在修改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關注的熱浪,從兩會前延續到兩會上。
今天下午,中國青年報社、中青在線網站兩會系列訪談欄目請來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協副會長、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王才亮,就這些備受公眾關注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被拆遷”主體遭忽視: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房子就被拆
“政府為了舊城改造、修建道路進行的大規模集體拆遷,大多數時候應該是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推動城市化進程進行的一些拆遷,與老百姓的利益是一致的,之所以出現一些很極端的事情,是法律設置上出現了問題。”作為律師,施杰關注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中遇到的諸多問題。
他說:“目前依然有效的拆遷條例有關拆遷主體的規定就是條例最大的問題。“現行拆遷條例規定,只要向拆遷主管部門,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之后就能拆遷。”
施杰分析認為,事實上,目前許多拆遷過程中,基于商業目的的開發商,拿到行政部門的文件以后,就像拿到了尚方寶劍,取代政府成了拆遷主體,開發商拆不動時,就有一些極端的現象出現了,包括黑惡勢力介入,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導致暴力拆遷。
此外,還有拆遷程序問題,拆遷人申請拆遷時,向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許可,在規劃范圍內進行拆遷,但是,這個程序中恰恰少了一個非常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主體,即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的意見呢?你拆我的房子,這土地雖然是國家所有的,但是國家給了我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并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我,你要動我的財產完全沒有我的事。”施杰道出了眾多被拆遷人的疑問。
前不久在征收條例征求意見過程中,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多條意見的王才亮律師認為,征收條例制定中,兩個原則不能動搖:第一,拆了百姓的住房,應該要讓老百姓住得更好;拆企業的廠房,給的補償要使其能夠正常生產。第二,拆遷執行中不能過多地采用強制措施。
拆遷補償不公平:房價賣到4萬元為啥評估才5000元
王才亮曾經在北京做了100份的抽樣調查,有關價格評估報告,沒有一份符合實際情況,“當地的房價賣到了4萬元1平方米,評估師出具的報告沒有1平方米是超過5000元的。”
王才亮算了一筆賬:“依據拆遷條例,是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來進行價格評估,但往往由地方政府來規定這個區位的價格是多少,例如北京規定這個地方的區位價是4000元,在4000元的基礎上,把房子的結構情況、新舊情況再一起算進去,舊一點的房子就折舊,住了二三十年的房子一折舊就沒有了,只能補一點區位價,對老百姓很不公平。”
王才亮介紹說,山東、天津等地已經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按照同地段新的商品房價格計算,“評估價格完全是一種對市場情況的主觀判斷,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所以,補償要以不評估為基本原則。”
他認為,征收條例的上位法《物權法》對征收房屋設立了底線,必須保證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可以總結為8個字:拆一還一、住房保障。“即征收原來20平方米的房子,不止補給你20平方米,可使普遍百姓達到城市最低住房保障線。”
施杰認為,“征收條例中規定按照市場價公平補償,但還應進一步細化,包括怎樣參照市場指導價格、市場成交價格等。”
舊城改造不能一概屬于公共利益
正在制定的征收條例把危舊房改造列為公共利益的一項。
施杰表示,真正的公共利益和老百姓自身利益應該一致,即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生活起來更舒適、更方便。同樣作為被征收人,一方面保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為了讓更多的人過得更舒適,應當作出積極的配合。
“危舊房改造怎樣定義,誰來定義是征收條例制定中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如果把它界定為因為公共利益進行的征收范疇之內,毫無疑問就有可能傷害到那些住著舊房子,但是并沒有妨礙大多數人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王才亮說。
王才亮對此表示擔心,他認為如果舊房改造是公共利益,那所有拆遷就都能算進來。“舊房不是法律概念,如果舊房改造確實是公共利益,就無須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舊城改造不能籠統地說是公共利益,制度的設計應該把公平正義放在第一位,尤其需謹防以舊房改造的名義綁架公共利益。”
本報北京3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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