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共有產權”概念在不斷被業內人士提及。鑒于全國保障性住房建設滯后、破題乏術的現實,人們對“共有產權”頗多期待。據分析,這一概念的引進,有望確保經適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抑制利用經適房進行投機投資的空間;有望為地方政府建設經適房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并帶動更多的制度創新。
目前甘肅省10個市(州)出臺了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的實施細則,已在2009年年底前通過“共有產權辦法”,將新建廉租住房總量的60%至70%向有條件自愿購買的保障對象出售部分產權,國有和個人產權比例一般為40%和60%。甘肅對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的改革體現了以下思路:提供住房保障,滿足低收入家庭實現居者有其屋的愿望;合理分擔投資比例,保障廉租住房建設有可持續的資金;完善退出機制,確保住房周轉使用;落實管護責任,理順政府和住戶之間的權責關系。
廉租房“共有產權”緩解資金壓力
□記者 趙鋒 蘭州報道
從2009年4月開始,甘肅省開始實施廉租住房建設“共有產權”管理模式,在保留一定數量實物配租廉租房的條件下,通過向一部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具備一定購買能力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廉租住房,將出售國有產權置換出來的資金用于新建廉租住房。甘肅實施的租售并舉和“共有產權”管理創新做法既盤活了國家投入,填補了市縣政府配套資金的缺口,又推動了廉租住房建設進程。
“共有產權”將地方政府從廉租住房建設無限責任中解脫出來
2009年4月25日,甘肅省辦公廳批轉了《省建設廳關于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的指導意見》。這個《指導意見》規定,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是指國有產權和保障對象私有產權。國有產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廉租住房建設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形成。保障對象私有產權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取得的私有產權。
甘肅省規定,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財力、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要求確定出售價格。
甘肅省對已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對將“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者,要求必須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保障對象交清購房款后,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產權”字樣。已取得“共有產權”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參照《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進行上市交易。
有關專家評價認為,甘肅省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一方面是回籠部分資金,緩解了廉租住房市縣政府建設資金不足的困難,另一方面是調動保障對象的積極性,愛護并管好自己的住房,把各級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無限責任轉化為有限責任。
在呼吁國家提高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的同時,甘肅省探索的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對于緩解地方政府建設廉租住房配套資金壓力很有幫助。
2009年甘肅省新開工建設廉租住房項目163項、4.86萬套、232.23萬平方米。截至當年年底,甘肅省各地加快實施了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有的市縣已取得了顯著成效。白銀市率先將白銀城區200多套廉租住房進行“共有產權”管理,出售回籠了600多萬元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項目,實現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良性循環。武威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籌集資金4500多萬元,基本解決了地方配套資金的困難。慶陽市政府于2009年11月10日舉行了市區保障性住房首次搖號銷售儀式。目前選房交款工作已基本結束,已出售廉租住房372套、回收資金1500多萬元。
“共有產權”使廉租住房建設投資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李慧認為,甘肅省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這一創新做法,既立足于保證國家、甘肅省及市縣投資所形成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任,又考慮了市場經濟的運作方法;既考慮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問題,又考慮廉租住房能進能出的退出機制;既考慮了減輕政府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壓力,又考慮了保障對象負擔過重的問題。
甘肅省一些基層干部認為,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充分考慮了國家下達甘肅省三年住房保障規劃實施中的困難,著眼于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長期性和可持續發展問題。通過實施“共有產權”,加快廉租住房建設,從根本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蘭州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聶華林認為,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模式,是在搶抓國家大規模投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歷史機遇,有利于減輕各級政府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配套資金的壓力,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實現了投資建設―銷售回籠部分資金―再投入加快建設的良性循環機制。保障對象對其住房擁有全部使用權,按其出資額享有一定份額的所有權,就可以積極穩妥地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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