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危舊房”爭議交由民意裁決
原文:“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解讀:“危舊房改造能不能納入公共利益一直是爭議的焦點,”王錫鋅教授說。
正因為如此,新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中在危舊房改造一塊設定了一個“特別程序”,一個90%,兩個2/3的規定,將爭議點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人認為這不是公共利益,不同意征收方案,那么政府是不能組織征收的,這也是一種民主化的解決機制,非常具有建設性。
6 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挑
原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過去,大多數情況下對房屋價值的評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的,有的甚至是由開發商指定的評估機構,所以許多被征收人都對這些評估機構不信任,認為里面有“貓膩”。
姜明安教授認為,這不能怪被征收人,事實上確實出現過300萬的房子被評估成80萬的情況,特別是開發商指定評估機構時,被征收人常常會吃虧。現在,在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改進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將選擇權交給了被征收人,這無疑是新條例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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