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令
國 家 林 業 局
2010年 第 2號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林業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農 業 部 部 長 韓長賦
國家林業局局長 賈治邦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體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其他字體部分為示范性規定。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員會章程。
______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_____市/縣/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_____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_____?。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培訓、管理仲裁員;
(三)受理仲裁申請;
(四)指導、監督仲裁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縣/區_____【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審查仲裁申請;
(二)監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編制仲裁員名冊;
(四)組織仲裁員培訓;
(五)管理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經費;
(七)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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