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團頑強抗拒改革
在調研之后,針對食鹽管理體制的問題,陳國衛稱當時就提出了相應改革措施,即政企分開、生產企業進入市場和放開小工業鹽。具體措施為:食鹽恢復其普通商品身份,生產企業獲得其市場經濟地位。其目標是在食鹽行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使產銷雙方建立平等互利、和諧發展的良性分工關系。通過市場作用,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實現結構調整,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消費者提供充足優質的食鹽制品。改革也將使鹽業公司真正找準市場定位。
但出于既得利益,國家和省級鹽業公司步調一致地強烈反對改革。中國鹽業總公司是總代表。
中國鹽業總公司(原名中國鹽業公司)創立于1950年,現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正廳級國有中央企業,企業主要承擔任務仍為全國食鹽專營的生產經營任務,確保全國合格碘鹽供應。
“在我們著手分析食鹽體制并研究解決方案時,遇到了強大的阻力。中國鹽業總公司于2002年5月給國務院領導送了一份報告。這個報告把國家經貿委鹽管辦正常履行職責說成是剝奪了他們的工作權利,使他們普及碘鹽的工作無法進行。”陳國衛透露說。
在當時的國家經貿委運行局接手鹽政管理職能時,中鹽總公司就向該運行局表示,“你們不必管具體事,仍由我們操辦日常事務。”在獲悉對鹽業專營正著手研究改革后,又以各種名義甚至發動部分老員工寫信抵制,從主管領導、國家發改委、一直上書到國務院。
在全行業觀察發展動向的敏感時刻,中鹽總公司在《人民日報》廣告版刊登了“食鹽專營 健康防線 福澤萬代”的文章。
2002年初,國家經貿委被撤銷,鹽政管理職能轉移到國家發改委。“因為改革的聲音沒有了,鹽業體制改革懸擱,隨后產生的腐敗問題突出。”陳國衛稱。
鹽業專營暴利何在?
盡管食鹽專營制度并非中國獨有,但是和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食鹽專營制度很“特殊”:其從生產、運輸到批發環節,都由縣級以上政府的鹽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在生產環節,“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在運輸環節,必須取得“食鹽準運證”;在銷售環節,“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其產生的實際效果是:在某一地理范圍,通常按行政省區劃分,食鹽產品的生產由政府特許的少數幾個廠商按政府下達的計劃進行,食鹽的批發銷售則只能由政府制定的惟一一家經銷,即各地鹽業公司來執行,食鹽產品的生產商只能把產品按政府確認的價格賣給政府制定的批發經銷商,而不能直接在市場上銷售。
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主任賀海仁在上述研討會上表示,在政策設計上,我國實行食鹽的批發專營是為了保證加碘食鹽的普及,而小工業鹽的批發專營則沒有特殊公共利益考慮。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毛曉飛在會上表示,鹽業壟斷會帶來很多問題,對于行業的效率以及對于企業本身效率的提高,以及涉及到商業賄賂等腐敗問題。鹽業壟斷帶來最直接的問題就是資源配置的損失,維護公共利益的成本和價格之間的差距是驚人的。鹽業公司從生產商手中購買食鹽的平均價格為400-500元/噸,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25元/噸,但鹽業公司平均批發價格為1500-2000元/噸,整個批發銷售環節的價差就高達4倍。
中國規模最大的井礦鹽企業集團——四川久大鹽業(集團)公司的北京辦事處主任陳建平昨天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鹽業專營保護了落后產能,抑制了市場競爭。由于權力尋租,一些生產工藝落后的鹽業公司可以通過賄賂等方式,拿到配額維持生產。而研發出新技術的鹽業公司卻由于配額限制,不能擴大市場份額。該公司在節能減排上提高了30%的效率,但由于地域和配額的限制,不能跨地域經營,打不出品牌,不能通過已經使用的新技術來擴大市場份額。(記者羅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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