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監會12月10日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發電調度政策,推進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經濟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并要求試點省政府指定部門依據《通知》原則,研究制定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辦法,經試點省節能發電調度試點領導小組同意后印發執行,并報三部門備案。
《通知》明確,各試點省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辦法適用于本省所有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和電網經營企業,發電機組包括納入節能發電調度試點范圍且并入主網運行的各類公用電廠、企業自備電廠的發電機組,以及與主網相連接的地方電網發電機組。具體由各試點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
《通知》規定,各試點省對列入節能發電調度年度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但排序靠后、處于冷備用狀態而少發電量的發電機組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對于因發電機組自身原因減發或者不發的,不予補償。
《通知》要求,并網發電廠與省級電網公司(電力調度機構)之間因經濟補償費用的繳納、結算等存在爭議的,須由各試點省政府指定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協調,并報試點省節能發電調度試點領導小組同意后執行。(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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