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鋼鐵行業快速發展對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仍存在產能增長過快、產業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進展緩慢、鐵礦石經營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為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管理,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根據《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對鋼鐵行業現有企業生產經營實行準入管理,作為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建設和改造項目、配置資源、核發建筑鋼材生產許可證、規范鐵礦石經營秩序及推進淘汰落后鋼鐵產能等事項的依據。
鋼鐵行業建設及改造建項目的準入條件及管理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執行。
二、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準入條件
(一)產品質量
1.企業須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并獲得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產品質量須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2.企業生產屬于國家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須依法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
(二)環境保護
1.企業須配套完備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和治理設施,具備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2.企業噸鋼污水排放量不超過2.0立方米,噸鋼煙粉塵排放量不超過1.0千克,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過1.8千克。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應符合國家《鋼鐵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13456-1992);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符合《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規定;固體廢棄物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新的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頒布后按新標準執行。企業所在地區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企業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須同時符合地方標準的規定。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須符合環保部門核定的控制指標。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1.企業須配備必要的能源計量器具,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企業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指標須符合《焦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342-2008)和《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07)的規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15千克標煤/噸、燒結工序能耗≤56千克標煤/噸、高爐工序能耗≤411千克標煤/噸、轉爐工序能耗≤0千克標煤/噸、普鋼電爐工序能耗≤92千克標煤/噸、特鋼電爐工序能耗≤171千克標煤/噸。噸鋼新水消耗高爐流程企業不超過6噸,電爐流程企業不超過3噸。冶金渣利用率不低于95%。
(四)工藝與裝備
1.高爐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轉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電爐公稱容量30噸以上(不含特殊鋼電爐)。燒結機須配套煙氣余熱回收裝置,高爐須配套煤粉噴吹和余壓發電裝置,轉爐須配套煤氣回收裝置。有條件的企業焦爐須采用煤調濕并配套干熄焦裝置,燒結機須配套煙氣脫硫裝置。
2.企業須按照《鋼鐵產業發展政策》、《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適時修訂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環保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淘汰落后的生產裝備。嚴格禁止企業將淘汰設備進行轉賣或易地建設。
(五)生產規模
2008年度普鋼企業粗鋼產量100萬噸及以上,特鋼企業50萬噸及以上。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1.企業須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企業不得拖欠國家稅收和職工工資,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準入管理辦法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的準入管理,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準入申請、審核及公告程序:
1.自查認為符合準入條件的鋼鐵企業須編制《現有鋼鐵企業生產準入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意見(格式要求見附件)。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地區鋼鐵企業的準入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需對本地區鋼鐵企業是否滿足準入條件環境保護條款的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確認書。初審單位或自審單位按準入條件要求對申請準入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準入申請后,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參考審查意見經審核后,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的準入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要自檢,并將監督檢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四)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做好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準入條件的實施工作。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準入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不符合準入條件第(一)、(二)、(三)、(四)、(六)條的企業需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無望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七)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有關部門不予核準建設和改造項目、核發排污許可證、配置新的礦山資源和土地、核發產品生產許可證、提供信貸支持、核發鐵礦石進口資質,鐵礦石進口企業不予供應進口鐵礦石。
四、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內容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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