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日前在批復《關于供電行業收取并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時指出,供電企業收取的并網服務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介紹,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并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于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并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并網服務費,應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記者 張牡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