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日前發布通知,就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進行明確。《通知》指出,參股設立的基金由國家資金、地方政府資金及社會募集資金構成,以社會投資為主。每只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2.5億元,國家資金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控股。
《通知》指出,參股設立的基金要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導向,具有鮮明的產業特點和區域優勢。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資于早中期企業,鼓勵參股設立主要投資于初創期企業的天使基金。
參股設立的基金應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基金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管理人員,管理團隊至少有對3個以上創業企業的投資經驗。
參股設立的基金由國家資金、地方政府資金及社會募集資金構成,以社會投資為主。每只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2.5億元,國家資金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參股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國家資金。社會募集資金比例應大于60%。對于參股設立的天使基金,國家資金參股比例可適當放大。
基金存續期結束后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清算。對投資回報較高、產業推動效應明顯的基金,鼓勵設立后續基金,支持滾動發展。由于各種原因基金需提前清算的,依法律規定按照章程的約定進行清算。
《通知》同時指出,基金中國家出資部分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專業管理機構管理。按照參股設立基金的投資導向、出資結構等指導性要求,基金管理團隊和股東研究提出基金設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實資金。基金存續期結束后,國家資金由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直接收回托管賬戶。基金未能正常清算的,國家資金權益由受托管理機構代為履行相關法律手續。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批準后,國家資金可協議退出基金,退出時其轉讓價格由雙方按協議確定。
以出讓或基金清算方式退出的國家資金(含本金及形成的收益)直接收回托管賬戶,由受托管理機構代管。國家投資形成的股權待國家高技術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成立后,全部轉入引導基金。國家資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規定的條款外,不要求優于其他社會股東的額外優惠條款。國家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同進同出。
國家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金共同按創業投資基金章程規定支付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并將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為20%左右)獎勵基金管理機構。為體現國家資金的政策導向和考核機制,也可考慮國家資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費用,同時將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讓渡于基金管理機構。對于參股設立的天使基金,國家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基金的管理費用由基金公司直接支付給基金管理機構。
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中的國家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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