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各級林業部門產業管理機構建設
林業產業是資源約束型產業,要切實加強宏觀引導和調控,進一步加強各級林業部門產業管理機構建設。通過完善林業立法,形成林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相輔相成的法律體系使林業產業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依法行政提供依據。強化產業管理職能,切實履行“調控、監督、引導、服務”職責,為林業產業健康發展提供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科學指導和全面服務。
(二)加強科學技術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加強林業產業開發的科技支撐和自主創新,增加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投入;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以行業發展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需求為導向,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實行優勢互補、聯合開發、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林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扶持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中試、推廣,大力推廣實用技術和科技成果;進一步加大林業工程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帶動能力;支持林業高新技術發展,擴展其扶持領域,鼓勵以生物產業為主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林業產業升級和林業產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三)促進林業產業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統籌國內與國際、全國與區域、城市與農村林業產業協調發展,做好地區之間、行業之間林業產業建設與發展的協調和銜接,走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道路。合理布局重大項目,按照林業區劃,實行分類經營,形成以優勢產業和名牌產品為主體的產業帶和產業集群,加強上下游產業的緊密聯系,按照循環經濟的模式,形成資源共享和廢物循環利用的生態產業鏈,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各地區要從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科學引導林業產業的發展,防止盲目攀比和重復建設。
(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林業產業調整與振興
充分發揮林業產業協會在林業產業發展、技術進步、標準制訂、貿易促進、行業準入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抓緊開展森林經營認證、林產品進出口和國內產銷監管鏈認證,鼓勵和促進林業企業通過IS0 9000質量體系和IS0 14000環境質量等認證;配合政府,對林產品進口進行非政府行為的行業協調,受政府委托對國內應淘汰產品,通過組織制訂和實施行標和實施監管進行清理整頓;在政府指導下,組織應對反傾銷、反補貼等國際貿易摩擦,及時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以及企業訴求,引導企業落實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林業產業調整與振興。
六、規劃實施
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規劃》的工作分工,加強溝通協商,密切配合,盡快制訂和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確保實現林業產業調整和振興三年目標。要建立部門聯合發布信息制度,適當向社會發布產業調整和振興的有關信息。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各省(區、市)要將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送國家林業局。(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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