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條件
將林業產業調整與振興納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振興總體戰略中統籌考慮。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繼續對林業產業發展給予支持。
(一)加大國家對林業產業振興資金扶持力度
中央財政對造林所需優質種苗給予補貼,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繼續加大對油茶林基地建設的扶持。
中央財政對林業龍頭企業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種植業貸款項目,國有和集體林場(苗圃)和國有森工企業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森林生態旅游項目,農戶和林業職工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貼息。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5]255號),中央財政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林業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
進一步減輕林木生產、經營者負擔,從2009年7月1目起,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由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
地方財政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大林業產業振興資金扶持力度。
(二)擴大林業信貸扶持政策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發[2009]170號),結合林業產業結構調整與振興目標和主要任務,全面增強金融對林業發展的服務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及中小企業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業務;應合理確定林業貸款的期限,最長可為10年;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點林區、林業重點縣及其重點林業企業所在的分支機構要擴大林業信貸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一站式”服務。
鼓勵符合條件的林業產業龍頭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各類債券類金融工具,募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鼓勵林區從事林業種植、林產品加工且經營業績好、資信優良、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市場原則,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鼓勵林區外的各類經濟組織以多種形式投資基礎性林業項目。凡是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與個人,按法律和政策規定程序受讓集體林權,從事規模化林業種植與加工的,資金不足時,均可申請銀行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基金投資林業種植等產業。支持組建林業產業投資基金。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開辦林業融資擔保業務,大力推行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由林業企業和林農自愿入會或出資組建的互助性擔保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第三方外部評級結果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科學確定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提供林業生產發展的融資擔保服務。
(三)積極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體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森林保險,擴大森林投保面積。各地可設立森林保險補償基金,建立統一的基本森林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協同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森林保險業務。在推進森林保險業務過程中,要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林種的不同需求,不斷完善森林保險險種和服務創新。在產品開發中,要綜合考慮當地林業生產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針對性地推出基本險種和可供選擇的其他險種;在保險費率厘定中要充分考慮到林業災害發生的機率和強度的差異性,設置不同的保險費率;在承保中要堅持“保障適度、林農承擔保費低廉、廣覆蓋”的原則;在保險理賠服務中,要按照“公開、及時、透明、到戶”的原則規范理賠服務,提升森林保險的服務質量。
鼓勵和引導散戶林農、小型林業經營者主動參與森林保險;創新投保方式,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單位組織形式進行統一投保,提高林農參保率和森林保險覆蓋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風險分散機制,各參與森林保險的經辦機構,要對森林保險實行一定比例的超賠再保,建立超賠保障機制,提高森林保險抗風險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扶持林業產業發展的服務體系
加大科技推廣示范支持。林業科技推廣示范資金重點扶持符合國家林業生產建設和林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有利于林業生態體系、產業體系,有利于提升林業建設的科技水平和生產水平,有利于增加林業生產經營者收入的項目。
建立健全集體林權流轉制度。在不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和用途、不損害農民林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林農可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轉包、出租、轉讓,可以互換、入股、抵押,可以作為出資、合作條件。
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場、股份制林場等林業合作組織。國家支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承擔林業和山區經濟發展建設項目。鼓勵發展各類林業專業協會,引導和規范各類林業中介組織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