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 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制定的符合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劃方案,經園區管理部門認可,按實際發生的規劃設計費用(或咨詢費)的5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投資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的貸款,給予一年的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額為300萬元。
第十二條 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按照生態型園區理念組織園區建設和管理,符合生態型園區規劃的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2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聚集優質企業,對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入駐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且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將其區級財政貢獻的5%用于獎勵該企業所在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該項資金用于改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的軟硬環境。
第十四條 根據《海淀區促進公共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優先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根據本園區需要建設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與產業化平臺。
第十五條 協助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提高其社會知名度。對產業聚集區、專業園區及入駐重點企業涉及的行政事項,協調提供快捷辦理。
第四章 申報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 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經營管理機構申報本辦法規定的支持項目,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匯總本園區各項數據,向海淀園管委會提交申請報告。申報材料按照屆時公布的《項目申報指南》要求辦理。
第五章 項目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獲得資金支持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設管理機構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財政局建立項目跟蹤評價體系,及時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支持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支持資金或資金使用用途與本辦法規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項目申報咨詢收費服務
報價:不含異地差旅費用
【項目申報代理服務】:如當次項目申報未成功,下次申報免前期申報費用。
項目服務時間范圍:4個工作日起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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