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源進口免稅條件
(一)免稅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財關稅[2006]3號所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范圍內。
2.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源:
(1)用于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2)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3)用于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4)用于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水產種(苗)。
3.進口種子(苗)不得用于高爾夫球場、足球場、度假村或俱樂部等場所的建設;進口種畜(禽)魚種(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等。
(二)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財關稅[2006]3號所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貨品清單》范圍內的野生動植物。
2.進口單位是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種植園。進口單位應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
3.用于科研,或育種,或繁殖。以科研為目的免稅進口種源,應說明具體科研項目并適時提供科研項目成果。以育種或繁殖為目的免稅進口種源,進口數量應以確保野生動植物存活和種群繁衍的合理需要為限。
四、種源免稅進口年度計劃核定及審批
審批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及實際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本年度進口計劃。年度進口計劃應包括進口種源種類、申請單位、計劃免稅進口數量、進口用途等內容,并對其中計劃免稅進口數量大幅超過上一年度核定免稅進口數量的品種詳細說明原因。
種源免稅進口年度計劃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后,由審批單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稅品種、數量范圍內審批,并出具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審批證明或種用野生動植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審批證明(以下簡稱“免稅審批證明”)。審批單位應審核、確認種源進口單位的資質、進口種源最終用途以及免稅進口申請數量合理性等事項,確保其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免稅條件。免稅審批證明應標明審批單位、審批時間、種源進口單位,以及進口種源名稱、種類、稅則號列、數量、用途等內容。
經核定的種源免稅進口年度計劃以及審批單位出具的免稅審批證明在公歷年度內有效,不得跨年度結轉。未經批準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種源應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種源進口免稅手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工作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在此之前,提出免稅進口申請并已受理的種源進口單位憑審批單位證明,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進口貨物放行手續。種源進口單位取得免稅審批證明后,憑免稅審批證明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未取得免稅審批證明或報關進口數量超過免稅審批證明批準數量的種源進口單位,按海關規定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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