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09]50號
農業部、國家林業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一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6]3號)等規定,現制定《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一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6]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種源進口免稅政策及目標
經國務院批準,在“十一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
種源進口免稅政策旨在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降低農林產品生產成本,增加農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種源進口免稅申請
種源進口單位應適時向種源進口免稅審批單位(以下簡稱“審批單位”)提出種源進口免稅申請。不同種類種源的進口免稅審批單位由種源進口審批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主管部門”)即農業部或國家林業局負責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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