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產品推廣目錄、淘汰產品目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有關單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統計分析,及時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并將相關工作信息納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體系。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第三十一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依法進行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能效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對測試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在用高耗能特種設備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報告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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