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 116 號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審查和監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耗能特種設備,是指在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轉換量大,并具有較大節能空間的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
第三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的節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履行節能義務,做好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提高特種設備能效水平。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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