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外經貿部于2002年頒布的《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反傾銷退稅暫行規則》、《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則》對于有效指導我國反傾銷價格承諾、退稅及新出口商復審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反傾銷實踐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商務部擬對上述三個暫行規則進行修訂。
為了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現公布商務部擬定的《反傾銷價格承諾規則》(征求意見稿)、《反傾銷退稅規則》(征求意見稿)、《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有關上述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請于2009年8月10日前提交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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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反傾銷價格承諾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反傾銷措施合理、有效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價格承諾,是指應訴出口商、生產商向商務部自愿作出的,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被調查產品并經商務部接受而中止或終止調查的承諾。
第二章 價格承諾的提出
第三條 應訴出口商、生產商可向商務部提出價格承諾;商務部也可向應訴出口商、生產商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第四條 商務部不得強迫有關出口商、生產商作出價格承諾。出口商、生產商不作出價格承諾或者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得對其傾銷及傾銷幅度的確定產生不利影響。
第五條 價格承諾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決公告后45天。
第六條 在對傾銷和損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決前,商務部不得向出口商、生產商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或者接受其提出的價格承諾。
第七條 有關出口商、生產商提出的價格承諾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保密申請,并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條 商務部收到有關出口商、生產商提出的價格承諾后應當通知其他利害關系方,并提供非保密文本供其評論。評論應當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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