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7日公布第54號令《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為近40萬億元的金融國資交易提供了行為準則。《辦法》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并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以上意向受讓方時,應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產權交易。
上市金融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轉讓方如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轉讓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金融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協議轉讓價格應當按照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辦法》規定,如出現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等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財政部門可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產轉讓活動。(記者 朱宇 北京報道)
=== 金融國資轉讓新規解讀 ===
《辦法》,規定無論通過協議方式還是大宗交易,對外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對外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都必須遵照市價執行。財政部表示,此舉是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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