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準備在網站上開辟應對337調查專欄。今年還將編制337調查應對指南和案例集。”在日前召開的“利用和保護知識產權:美國337調查研討會”上,商務部公平貿易局壁壘調查處處長羅津表示。
“太有必要了。”與會者、中化集團法律部的楊威希望:“應對指南最好能夠提供推薦律師名單,提供訴訟協調經驗。”
這不只是一個人或一個企業的希望。
截至2009年5月,美國對我發起337調查已達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國已連續6年成為遭遇337調查最多的國家。
受金融危機影響,今年上半年,美對我啟動337調查有所減緩,共兩起。不過,根據美國科文頓·柏靈律師事務所的337條款專業團隊分析,隨著京瓷案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救濟措施的變動,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有可能成為被告。
不應訴意味著拱手讓出市場
據羅津介紹,自2002年以來,ITC頻繁對中國企業發起337調查,主要針對的是中國有出口成長潛力、技術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產品。
機電產品長期占據我國出口的半壁江山,
337調查案的60%以上涉及此類產品。中國機電商會副秘書長王占雄認為:“337調查已成為阻礙中國企業對美國出口的一個主要障礙。”
337調查是指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對不公平的進口行為進行調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在實踐中,337調查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問題一直是中美貿易摩擦的一個焦點。由于337調查具有申請門檻低制裁措施嚴厲、調查程序簡單、應訴費用高昂等特點,337調查成為美國公司打擊競爭對手的大棒。
羅津說,國外公司憑借自己的知識產權優勢,不僅依靠基礎專利占據市場,而且將后續改進技術和外圍相關技術都申請專利,形成專利池,使競爭對手難以突破。337調查遏制了中國產業升級和產品的出口,企圖把我國產業局限在價值鏈的最低端。
據介紹,337調查的案由,88%涉及專利,其余為商標。原告通常會采取調查和訴訟雙管齊下的策略,非常嫻熟地把中國企業拖入糾紛的泥潭。
面對來得突然、花費高昂的官司,中國政府一貫鼓勵企業積極應訴,據理力爭。但是,有些企業還是選擇了放棄。王占雄很遺憾地說:“我國一些涉案企業因為不了解或不重視337調查,錯過了應對的有利時機,導致最終被判定侵犯知識產權而失去美國市場。”
據悉,我企業應訴缺席率竟高達35%。
越來越多中國公司或將成被告
中國已經是遭遇337調查最大的受害國。
而隨著京瓷案后ITC規則的變化,也許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被列為申請人要求ITC發布有限排除令的被告。這是來自科文頓·柏靈律師事務所337條款專業團隊的判斷。
京瓷案引發了什么?
2008年10月14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于京瓷無線股份有限公司訴ITC一案作出宣判,認定ITC無權發布有限排除令禁止非被告的下游產品進口到美國。
這標志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救濟措施發生了變化。
通常,如果ITC認定某一行為違反了337條款,ITC則有權針對侵權產品發布有限排除令(LEO)和普遍排除令(GEO)。有限排除令針對的是某一指定被告所生產的所有侵權產品,而普遍排除令針對的是某一類的所有侵權產品,不管其生產商是誰。因普遍排除令比有限排除令具有更大的威力,因此,ITC在發布普遍排除令前,會要求原告承擔更高的舉證責任。
在京瓷案判決之前,無論是原告還是ITC,都趨向于選擇有限排除令,以禁止被告的侵權產品以及包含被告侵權產品的第三方下游產品的進口,無論是已知的還是未知的。類似涵蓋第三方下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ITC作出了不只一個。因為,ITC認為,如果沒有禁止第三方下游產品的進口,那么原告將很難獲得有效救濟。例如,在半導體行業,只有少量的半導體芯片被直接進口到美國。大量的侵權芯片在進口到美國之前,已在海外組裝進產品中。
京瓷案,源于博通公司訴高通公司侵權。博通要求ITC對高通侵權芯片以及采用高通侵權芯片的下游產品發布有限排除令。盡管博通只列出高通為被告。
博通的救濟請求得到了ITC的支持。由于此款芯片被廣泛運用于各種型號手機中,因此,包括京瓷在內的很多手機廠商都受到影響。于是,京瓷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撤銷了該項有限排除令并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認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無權針對非被告的下游產品發布有限禁止進口令。”
處理過65起以上337調查案的科文頓·柏靈律師事務所337條款專業團隊認為,上述判決可能會導致337調查原告將供應鏈中盡可能多的公司指定為被告(通常為中國公司),原告也許還會考慮更多地尋求普遍排除令救濟。事實上,京瓷案后,普遍排除令請求已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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