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為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和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順利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擬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現予以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如有異議或修改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反饋。
公示期限: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6日。
聯系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汽車處(郵編:100804)
聯系電話:010-66015916,68205614
傳真:010-66013708
電子郵箱:qiche@miit.gov.cn
附件:《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附件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為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和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順利實施,特制定《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一、燃料消耗量標示范圍
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按照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對其進口或新生產并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輛的燃料消耗量進行標示。
二、燃料消耗量標示要求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都必須粘貼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 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印制、粘貼。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在銷售或其它任何使用《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場所所使用的標識都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的標識必須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的。
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注
1.企業標志
國產汽車的企業標志采用漢字標注,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合資企業可直接將合資各方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并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注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進口汽車的企業標志采用注冊圖形商標或注冊文字標注。
2.燃料消耗量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T 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其中進口汽車也可在質檢部門指定檢測機構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所獲得的燃料消耗量數據。
3.啟用日期
與整車出廠合格證上打印的制造日期一致。
4.備案號
采用車輛識別代號(VIN)。
5.其他
按GB 22757-2008要求標注。
四、燃料消耗量標示監督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其新生產的或進口的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于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工作,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發現或有舉報并經指定機構確認查實未按規定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或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標示內容與公布數據不符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規定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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