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運輸機場的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是機場安全運營水平的一個重要內容,條例對于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是如何規定的?
李家祥:保證運行安全是運輸機場運營的首要任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作為運輸機場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從制度建設以及軟硬件配備方面做了要求:
一是制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對于快速有效地組織應對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條例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運輸機場所在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均對運輸機場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都應當制定相應的運輸機場應急預案。
二是定期組織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設施器材是保證應急救援效果的重要基礎。機場管理機構是運輸機場內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組織主體,應當定期組織實施運輸機場內的應急救援演練、人員培訓等日常工作。
三是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是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物質基礎。運輸機場應急救援是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共同義務,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都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記者:對于民航而言,公眾可能關注更多的是運輸機場內的服務問題,那么條例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方面有什么新規定?
李家祥:運輸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既要保障機場運行安全,又要提供優質服務。對于航空旅客,運輸機場應當為其創造舒適的候機環境,提供方便快捷的乘機體驗,及時受理解決航空旅客的困難與投訴,盡可能消除航班不正常對航空旅客的影響,切實保護運輸機場內航空旅客的合法權益。需要說明的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是服務的直接提供者,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配備必要服務設施,及時協調解決旅客困難,為旅客提供優質服務。條例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為航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
(四)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采取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業務,應當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為旅客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務。
(六)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
記者:國際上日益重視減少民用航空器噪聲的影響,請問條例在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影響方面有什么規定?
李家祥:民用航空器產生的噪聲對民用機場周邊的生活環境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一定的干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城區不斷向機場周邊延伸,因此,民用機場運行與機場周邊居民生活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社會關注度也較高。條例從規劃控制、適航標準以及技術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要求,以實現減少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的目的:
首先,條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應當通過規劃控制來降低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條例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機場航空器噪聲對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機場周邊地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控制要求。另外,條例還規定,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民用機場周邊地區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并實施控制。
其次,條例要求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噪聲適航標準,否則不得在民用機場起降。要降低航空器飛行造成的噪聲污染必須不斷改進航空器的設計制造,減少航空器的噪聲影響,這需要在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環節嚴格控制高噪音飛機的引進與使用。條例規定不符合噪聲適航標準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我國民用機場起降。
最后,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的影響。具體而言,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商請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規劃發展用地,控制機場噪聲可能造成的影響;航空運輸企業可以通過購買、租賃低噪聲的新一代航空器取代高噪聲的老、舊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保證飛行安全和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通過修改飛機進港、離港路線或者限制飛機在機場起降時間等措施,減少航空器噪聲對附近地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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