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我們注意到條例第三章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的條款有二十二條之多,可見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在整個條例中的核心地位,請您介紹一下這一部分都包含了哪些內容。
李家祥:是的,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是整個條例的核心內容之一。要實現民用機場運行的持續安全,光靠機場建設工程的達標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建立科學完善的安全管理和運營制度,要明確民用機場運行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規范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必須履行的安全運行義務。第三章的內容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運輸機場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條例規定民航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對運輸機場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而機場管理機構則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和生產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二是規定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檢驗管理制度。為了加強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確保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適用性,條例規定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必須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機場。
三是規定了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制度。條例在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急救援職責的同時,還規定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演練、人員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規定了運輸機場不停航施工審批制度。不停航施工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有重要影響,有必要加以監管。條例規定運輸機場內實施的不停航施工應當取得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的批準。
五是強調了運輸機場服務保障的內容。條例明確要求運輸機場必須具備服務規范、必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完備的投訴受理制度等。對于社會關注的延誤問題,條例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以及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提供服務。另外,借鑒航空發達國家的經驗,條例對運輸機場經營性業務的有償轉讓也做出了規定。
六是規定了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管理制度。航空燃油供應中的油品質量、操作流程、企業資質以及運行安全等直接關系到飛行安全和機場運行安全,條例明確了從事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許可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同時強調了航空燃油供應的安全管理要求。
記者:機場管理機構在運輸機場運營中是一個重要的角色,那么運輸機場管理機構的地位和管理職責是什么?
李家祥:實現安全發展的關鍵在于落實責任,建立責任體系是民航實現持續安全的重要抓手。機場管理機構是由機場所有者組建或者受委托直接管理運輸機場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它是機場生產和運營的載體。落實企業責任是健全責任體系的首要要求。因此,條例規定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明確了其對于機場安全生產負有直接的主體性責任。同時,條例授權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內的安全運營和生產運營實施統一的協調管理,協調運輸機場內各駐場單位,共同維護機場運營秩序、保障機場安全運行。具體而言,其職責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完善運輸機場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是運輸機場運營的規范基礎,主要包括: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運行安全狀況評估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機場使用手冊管理制度等。
(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定期巡查運輸機場安全生產活動,做好機場內生產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工作,確保其正常使用,及時發現處理安全事故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運輸機場的運行安全。
(三)組織實施運輸機場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理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對運輸機場的影響,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機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加強人員應急救援培訓,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四)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產運營。根據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生產運營管理職責,維護機場內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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