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國民航局局長李家祥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用機場發展迅速,運營狀況良好,為什么還要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李家祥:這些年來,隨著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長,我們國家的民用機場確實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頒證運輸機場160個,其中國際機場(可供外籍航空器使用)32個。另外,我國頒證通用航空機場共計71個。2008年,全國各機場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萬人次,比上年增長4.70%;完成貨郵吞吐量883.4萬噸,比上年增長2.61%;飛機起降架次為422.7萬架次,比上年增長7.2%。民用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但是,我們還是應當看到,隨著2002年民航體制改革的推進,全國絕大部分民用機場都已經下放地方管理,管理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原來的管理模式已經失去其現實基礎。《民用航空法》雖然對民用機場做了規定,但是都較為原則,對民用機場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都沒有做規定,而部門規章受立法權限所限難以對一些機場管理根本性問題作出規定。這使得民用機場法律制度建設與現實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相脫節,制約了我國民用機場的發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們去年提出了持續安全的理念,要讓安全變成一個長久化、穩定化的態勢。要實現持續安全必須抓好理念體系、隊伍體系、法規體系、責任體系四個體系的建設。其中的民航法規體系,是我國民航安全發展的制度基礎,是民航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據。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正是我們民航法規體系建設中一項重要內容,我相信條例的出臺將在極大程度上完善機場安全管理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我國的民航法規體系,這對于進一步提高民用機場安全運行水平,實現我國民航持續安全的目標也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因此,我們國家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關于民用機場管理的行政法規,以明確民用機場的主要管理制度。
記者:條例的內容不少,涉及到機場管理的各個方面,請您介紹一下條例規定的主要制度都有哪些。
李家祥:條例內容總共六章八十七條,涵蓋了民用機場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內容確實不少,但從整體來看也不復雜,歸納一下,條例主要規定了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
(一)運輸機場建設管理制度。條例對運輸機場建設中的選址、總體規劃、民航專業工程的設計、工程質量等專業性較強的環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并規定由民航管理部門實施監管。
(二)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制度。條例對《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使用許可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機場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并對機場關閉、更名、廢棄或改作他用以及國際機場設立和開放程序做了要求。
(三)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管理制度。保障民用機場的持續安全,也是制定該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條例用專章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做了要求,從管理職責、設施、設備、生產程序以及應急救援等方面做了規定。
(四)通用機場管理制度。考慮到通用機場有其獨特性,而且其發展滯后于運輸機場,因此,條例對通用機場僅作原則性規定,為未來扶持通用航空發展留出余地。
(五)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制度。條例對機場凈空保護進行了細化規定,規定了凈空保護區域的劃定以及區域內必須禁止的活動,并明確了地方政府和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凈空保護中所承擔的責任。
(六)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制度。條例規范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無線電臺(站)的活動,明確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禁止性活動。
(七)民用機場環境保護制度。條例規定航空器噪聲和排放物必須符合相應的適航標準方可使用民用機場,重點明確了有關各方在控制航空器噪聲影響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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